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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李得灶何君豪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
    陳弘澤、王美花

  • 原告
    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胡厚飛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原 告 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弘澤(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劉法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胡厚飛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厚飛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11月29日以「可調角度定位的搖頭式棘輪扳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145384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發給發明第I32580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胡厚飛於97年7 月15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並於100 年1 月7 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經被告審查,以同年10月5 日(100 )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0208970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6 日經訴字第101610196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判命被告就第96145384N01 號「可調角度定位的搖頭式棘輪扳手」發明專利舉發案,應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胡厚飛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胡厚飛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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