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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林銘田

  • 原告
    中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原 告 中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銘田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沈文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文灶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2年12月4 日以「衛星天線盤體唇緣構造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49225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參加人於99年5 月6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審查,認該修正本屬專利法第64條所稱可更正之事項,並認為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定,乃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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