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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原告
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勝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 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2 月15日以「方便走線之樞紐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202959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1595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2月26日(100) 智專三(二)02062 字第100211689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5 月8 日經訴字第1010610456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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