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
- 原告
-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火爐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景郁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黃淑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淑瑜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8 月3 日以「電腦鍵盤的按鍵組合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13683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04716 號專利證書。嗣黃淑瑜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應有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之情事,於101 年2 月17日以(101 )智專三(一)05026 字第101201504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5 月16日經訴字第101061049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黃淑瑜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黃淑瑜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