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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汪漢卿

原告
瑞典商索尼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SONY MOBILE COMMUNICATIONS INTERNATIONALAB)
代表人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 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初梅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陳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0年5 月1 日以「鏡頭組」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發給新型第183532號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定,乃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前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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