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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汪漢卿

原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阿平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澤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89年3 月10日以「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227463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及第98條之1 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乃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前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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