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 原告
-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阿平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景郁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澤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89年3 月10日以「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227463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及第98條之1 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乃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前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