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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李得灶蔡惠如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黃玉麗、王美花

  • 原告
    慷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郭義卿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原 告 慷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玉麗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郭義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義卿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90年8 月3 日以「架體之收合、聯結構造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核准專利,並發給新型第193706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定,因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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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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