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日商山葉發動機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原 告 日商山葉發動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栗真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陳初梅律師 郭家佑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88年5 月29日以「機車之驅動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聲明其已於西元1998年5 月29日向日本提出申請案,以該案主張優先權,復於89年10月17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130763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現行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為由,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2 款即第2 項之規定,而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開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邱于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