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汪漢卿、蔡惠如、陳容正
- 法定代理人陳隆昇、王美花
- 原告杉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商薩吉萊集團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原 告 杉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隆昇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法商薩吉萊集團 朱恒成 黃信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法商薩吉萊集團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5 月19日以「鑽孔工具」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09395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於100 年1 月11日公告,並發給新型第396166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5條之規定(按舉發理由實質內容應係主張同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並無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遂以 101 年3 月23日(101 )智專三㈢02063 字第101202785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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