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賴英聰、王美花
- 原告鉻特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林湧群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原 告 鉻特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英聰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陳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林湧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湧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4 月2 日以「起子頭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88993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而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邱于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