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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著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有關著作權事務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秀圓林靜雯
  • 法定代理人
    許紋魁、湯淑娟、陳煥鵬、張漢瑋、王美花、蔡清忠

  • 原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著訴字第10號原 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紋魁 原 告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淑娟 原 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淑娟 原 告 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淑娟 原 告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煥鵬 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煥鵬 原 告 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煥鵬 原 告 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紋魁 原 告 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漢瑋 原 告 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漢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代理人  朱秀晴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陸淑華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代 表 人 蔡清忠(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6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102 年7 月11日上午10時0 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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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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