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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

有關著作權事務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陳容正

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間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2日所為101 年度行著訴字第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著作權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