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安固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澤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銨麗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宥銨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6日所為裁定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之參加人設址「桃園縣○○鄉○○路000 號」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