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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01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安固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澤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銨麗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宥銨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6日所為裁定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之參加人設址「桃園縣○○鄉○○路000 號」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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