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重仁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哈衣族雜誌社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慶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哈衣族雜誌社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8年10月26日以「COCO鳥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化妝品、化妝水等商品,第5 類之西藥品、生理食鹽水等商品,第16類之面紙、紙製餐巾、吸油面紙、胸貼紙、貼紙、卡片、發票、型錄、禮券、塑膠卡片、雜誌、印刷出版品、月曆、紙袋、塑膠袋、筆商品,第25類之衣服、圍巾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第1447899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哈衣族雜誌社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6類之商品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7 月25日中台異字第100016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6類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1月22日經訴字第100061061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哈衣族雜誌社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哈衣族雜誌社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