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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45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上訴人
宇宙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文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瑞典商H &M 海恩斯莫里斯公司(H &MHennes &M auritz AB )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7日本院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145 號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未據上訴人提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4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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