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宇宙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文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瑞典商H &M 海恩斯莫里斯公司(H &MHennes &M auritz AB )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7日本院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145 號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未據上訴人提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