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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53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得灶陳容正蔡惠如

原告
明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炳榮(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施顏祥(部長)
參加人
嘉利食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志聰(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嘉利食品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0年7 月18日以「德記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醬油、芝麻醬、辣椒醬、豆瓣醬、甜麵醬、調味醬、豆鼓醬、甜辣醬、辣豆瓣醬、蒜蓉辣椒醬、味精、辣椒粉、辣椒油、蜂蜜、米果、餅乾、穀製點心片、甜酒釀、紅糟、酒糟」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00113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嘉利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嘉利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當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3款規定之適用,申請評定。案經智慧財產局審查,以101 年2 月24日中台評字第H00990359 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嘉利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同年8 月1 日經訴字第10106106810 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嘉利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嘉利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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