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陳忠行曾啟謀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
    沛紹德、王美花、李辛發

  • 原告
    加拿大商艾斯金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62號原 告 加拿大商艾斯金公司(ISKIN INC.) 代 表 人 李奇 沛紹德(Rishi Persaud)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趙國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辛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4年6 月9 日以「iskin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掌上型遊戲機光學保護膜、筆記型電腦機體光學保護膜、桌上型電腦機體光學保護膜、手機機體光學保護膜、個人數位音樂播放器光學保護膜、個人數位音樂播放器集音盒、個人數位音樂播放器、個人數位助理器線控、個人數位助理器防塵鍵盤墊、個人數位助理器記憶卡、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袋、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皮套、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筆、個人數位音樂播放器線控」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13732 號商標。嗣原告於98年8 月20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處分時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4 月20日以中台廢字第980196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8 月22日經訴字第101061106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士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