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65號
- 原告
- 印尼商補里努莎伊卡補莎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葉漢 阿路多
- 訴訟代理人
- 黃靜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鎮瑋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德博
- 參加人
- 蘇王兩姓即大禾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王兩姓即大禾企業社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蘇王兩姓即大禾企業社前於民國92年9 月25日以「舒柔」商標,指定使用於申請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紙餐巾、紙桌巾、紙手帕、紙桌布、紙圍巾、紙毛巾、紙浴巾、紙抹布、紙巾、面紙、衛生紙、化妝紙、餐巾紙、濕紙巾、卸妝用紙巾、吸油面紙、衛生用紙、紙製桌墊、紙餐墊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12155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申請廢止時(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99年11月22日申請廢止,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3 月29日以中台廢字第L00990594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1 年8 月28日經訴字第101061099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