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成清一臣、王美花、吳高銘
- 原告日商.全國農業協同組合連合會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全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7號原 告 日商.全國農業協同組合連合會 代 表 人 成清一臣 訴訟代理人 周慧芳律師 蕭乃元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全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高銘(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全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台灣全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福壽貿易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75年5 月13日以「全農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2類之「飼料」商品,向被告(88年1 月26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347521號商標,復經被告核准系爭商標自77年6 月14日起移轉註冊予台灣全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原告於99年6 月11日以該註冊商標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適用,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6 月30日以中台廢字第990256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2月12日經訴字第1000610662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台灣全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台灣全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士軒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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