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3號原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振耀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代 表 人 石義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6年1月29日以「ALi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電腦軟硬體及周邊配備之零售、通訊器材之零售、電腦資料庫編輯、電腦檔案管理、電腦檔案資料搜尋、電腦資料庫管理、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1290905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 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以100 年9 月28日中台評字第H01000101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 月4 日經訴字第101061001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