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4號原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振耀(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代 表 人 石義德(Timothy Alexander Steinert)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6年1 月29日,以「ALi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電腦程式設計、電腦硬體租賃、電腦資料處理、電腦硬體設計、積體電路設計」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91239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之適用,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同條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以100 年9 月7 日中臺評字第H1000102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 月5 日經訴字第1010610011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