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林欣蓉

原告
興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金秋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尤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1月8 日以「SYNTEC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銑床用高度設定器、三軸設定器、尋邊器、刀具設定儀、車床用量表、銑床用量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1312494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97年6 月1 日至107 年5 月31日)。嗣參加人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5 月13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乃以100 年10月31日中台評字第H01000168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22日經訴字第101061028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