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顏妙娟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80號原 告 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妙娟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武田安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以「BU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0類之「人工齒根、手術用釘、醫用探針、接骨板、接骨釘、接骨桿、醫療器具」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准列為註冊第142424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於99年11月15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2月19日中台異字第0099087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得灶 法官 蔡惠如 法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