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80號
- 原告
- 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顏妙娟
- 訴訟代理人
- 楊久弘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日商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武田安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商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以「BU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0類之「人工齒根、手術用釘、醫用探針、接骨板、接骨釘、接骨桿、醫療器具」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准列為註冊第142424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於99年11月15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2月19日中台異字第0099087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