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
- 原告
-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錫華
- 訴訟代理人
- 顏錦順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彩琪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參加人
-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克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民國(下同)於90年11月30日以「發光鍵盤」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0129698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207804號專利證書。嗣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17日以該專利案違反核准時之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等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101 年3 月6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於101 年6 月26日以(101 )智專三(二)04059 字第101206286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9 月26日經訴字第101061122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