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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1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原告
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茂吉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欽章

主文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7 月8 日以「盛物袋的組成」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12069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48077 號專利證書。嗣後參加人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為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1 年7 月30日(101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1207721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金樹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金樹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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