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1號
- 原告
- 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茂吉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欽章
主文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7 月8 日以「盛物袋的組成」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12069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48077 號專利證書。嗣後參加人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為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1 年7 月30日(101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1207721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金樹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金樹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