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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陳忠行熊誦梅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
    陳啟彰、施顏祥、王憶鋒

  • 原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宇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9號原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啟彰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 參 加 人 宇哲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憶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宇哲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12月18日以「使用無極燈之廠房燈具」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8223843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8172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100 年3 月8 日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101 年4 月16日(101 )智專三(一)02017 字第101203581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本件「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之規定,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經經濟部以101 年10月23日經訴字第1010610969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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