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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蘇峯正、王美花

  • 原告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林原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原 告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峯正 訴訟代理人 祁明輝專利師 林素華 專利師 涂綺玲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濟陽 參 加 人 林原 訴訟代理人 陳豫宛專利師 複代理人  謝秉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1 年5 月25日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職務,因技術審查官陳忠智曾在被告機關參與本行政訴訟之行政處分,經原告聲請其迴避,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 款、第20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4條之規定,予以准許,並另指定技術審查官林希彥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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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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