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
- 原告
- 台灣力冠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榮燦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鈴專利代理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邱紹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紹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 月14日以「包裝封口機之拉膜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00777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8159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邱紹益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9 月19日(100)智專三(三)02063 字第100208270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2 月8日經訴字第1010610075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贅載「並為舉發成立之審定」,見本院卷第20頁)。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邱紹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邱紹益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