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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原告
振維精密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振維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立明球塞凡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卓青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立明球塞凡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楊治中前於民國94年4 月21日以「接合管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06281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7533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系爭專利經輾轉移轉登記予原告。其後,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專利已違反前揭規定,於100 年9 月19日以(100 )智專三(三)05052 字第100208279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2 月15日經訴字第1010610125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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