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勗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原 告 勗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煒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莊志強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安費諾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寧天寶(Richard Adam Norwitt)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費諾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安費諾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6 月11日申准更名)前於96年8 月7 日以「通訊連接器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212945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711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0 年3 月30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9 月30日(100) 智專三(二)04131 字第100208877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2 月29日經訴字第1010610145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