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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原告
勗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煒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志強 專利代理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安費諾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寧天寶(Richard Adam Norwitt)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安費諾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安費諾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6 月11日申准更名)前於96年8 月7 日以「通訊連接器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212945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711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0 年3 月30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9 月30日(100) 智專三(二)04131 字第100208877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2 月29日經訴字第1010610145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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