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準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原 告 準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煥金 訴訟代理人 陳邦禮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凱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督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6年9 月7 日以「胸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嗣於同年10月17日申請專利名稱變更為「具加強修飾副乳且集中托高功能之胸罩」,復於97年1 月25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編為第96215101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5952 號專利證書。凱督公司旋於97年9 月1 日將專利權讓予原告,被告於同年10月1 日准予備查。嗣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於100 年10月6 日以(100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0209016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14日經訴字第1010610212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