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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 當事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88年4 月16日以「電連接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88205876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8319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104 條第3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於100 年11月22日以(100) 智專三( 二)04087字第100210476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21日經訴字第1010610263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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