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88年4 月16日以「電連接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88205876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8319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104 條第3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於100 年11月22日以(100) 智專三( 二)04087字第100210476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21日經訴字第1010610263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