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參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原 告 參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宗賓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林昌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昌慧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參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7年6 月27日以「自行車踏板曲柄與踏板心軸組合改良結構(二)」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11465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4577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1月16日(100 )智專三(三)05056 字第100210302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參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並於訴願程序進行中申准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原告,經原告依訴願法第88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承受訴願,嗣經經濟部101 年4 月25日經訴字第1010610391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