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 原告
- 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呂勝男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景郁 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參加人
- 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2 月15日以「方便走線之樞紐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202959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1595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2月26日(100) 智專三(二)02062 字第100211689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5 月8 日經訴字第1010610456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