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原 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阿平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澤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89年3 月10日以「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227463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及第98條之1 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乃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前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