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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林洲富

原告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紹強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楊傳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傳鏈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耐特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6年2 月24日以「自行車曲柄之製造方法」向原處分機關即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製為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6102198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8940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旋經申請將系爭專利讓與原告,並經被告以91年1 月17日(91)智專一(一)14007 字第09141000173 號函准予登記在案。嗣參加人於99年9 月29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準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101 年3 月15日(101) 智專三(三)05056 字第101202430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8 月10日經訴字第1010610974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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