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著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著作權事務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著訴字第10號原 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紋魁 原 告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淑娟 原 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淑娟 原 告 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淑娟 原 告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煥鵬 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煥鵬 原 告 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煥鵬 原 告 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紋魁 原 告 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漢瑋 原 告 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漢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代理人 朱秀晴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陸淑華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代 表 人 蔡清忠(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6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102 年7 月11日上午10時0 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