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29號
- 原告
- 曾記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幸嬉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87年3 月12日分別以「PUNCH & SHARK PUNCHSHAR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襪子等商品;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腰帶等商品;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服飾用禦寒手套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951237、951238、951239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其註冊後有違當時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情事,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102 年4 月25日中台廢字第1000272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951237號商標廢止不成立之處分;以102 年4 月29日中台廢字第1000271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951238號商標廢止不成立之處分;以102 年4 月25日中台廢字第1000270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951239號商標指定使用於「服飾用禦寒手套、針織手套、皮手套、圍巾、頭巾、絲巾、領帶、領結」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並於理由敘明指定使用於「冠帽、浴帽、雨帽、便帽、運動帽、牛仔帽、禦寒用耳罩」部分商品之註冊無違規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