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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9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李得灶林秀圓蔡如琪

原告
華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坤田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德國商瓦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史凡 荷羅斯特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坤財

李世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德國商瓦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德國商瓦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7年6 月10日以「WAGO」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無線電發射器;無線電接收器;資料處理設備和電腦;分線盒;警報器;電警鈴;安培計;電用接線盒;配電盤;電線用接頭;電氣接頭;電力指示器;升降機操作設備;磁性編碼器;可下載之已錄電腦程式;數據資料處理裝置;電線;工業操作遙控電氣設備;電力變壓器;電纜;電容器;反無線電干擾電力設備;信號遙控電動設備;印刷電路;半導體;高頻裝置;電感器;電腦用介面卡;電氣導管;電線標識線;電線識別包層;電線用連結器;電纜護套;IC卡、智慧卡;光學字元讀取機;端子(電力),特別是軌線安裝式端子台;端子台裝置,接線板,端子台,測試用切斷式端子台,保險絲端子台,感應器和促動器端子台,二極真空管之端子台,發光二極體之端子台,印刷電路板之端子台,電連結器,照明用連接器,接線端子,連接端子,接頭插座,組合式接線端子,端子連接條;警鈴;集電器;電氣接頭;資料耦合器(資料處理設備);電池用充電器;電導體;電力導管;讀取裝置(資料讀取裝置);發光式標誌;電磁閥;電源線材(電線,電纜);分量計;電測量裝置;可下載電子刊物;繼電器;整流器;通訊用電力設備;積體電路;配電盤;電力控制盤;船舶用訊號裝置;電子訊號發射機;發光式或機械式面板之電池充電器;伏特計;電腦記憶體,插座,插頭及其他接頭(電力連接器);插座、面板、條碼讀取機;照明用安定器;電流整流器;電氣導管;架置探照燈用電軌;閉路器;斷路器;電損指示器;電氣整流器;反用換流器;蜂鳴器;突波保護裝置;電氣監控設備;電纜用接頭套;連接器(電力);配電箱;配電盤;光電開關(電力);中央處理器;現場匯流排通訊協定耦合器;輸入/輸出匯流排端子;建構安裝、可程式控制、自動安裝現場匯流排或測試控制之電腦軟體;訊號調節器;不斷電電源供應器;電壓調整器;直流轉換器;電源供應器;用於接線盒的標記牌;電連接器的標記牌、標記條、標記支架、標記卡;繼電器外殼;安裝電路用之連接器外殼;電線連接器的塑膠外殼;配線用端子盤;端子板;配電盒」、第17類之「生產時使用之射出成型塑膠;絕緣塑膠板;......」及第42類之「電氣工程之技術性服務、電氣科學實驗和研究、電氣工程之設計;......」等商品/ 服務(嗣申准減縮其中第9 類之「無線電發射器;無線電接收器;反無線電干擾電力設備;信號遙控電動設備;高頻裝置;通訊用電力設備;電子訊號發射機」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95459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9年1 月16日起至109 年1 月15日止。嗣原告主張該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 類商品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對之提請評定。被告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評定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而本件商標評定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 類商品之註冊並未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101 年9 月26日中台異字第1000201號商標評定審定書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德國商瓦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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