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陳玠明、王美花、陳焜瑞
- 原告坤浚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乙萱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原 告 坤浚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玠明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焜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乙萱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8 日以「KJ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法蘭、機械用凡而、機械用氣缸閥、機械用調溫閥、機械用閘閥、機械用壓力調節閥、機械用水位調節閥、避震器、減震器、氣墊避震器、馬達避震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71809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9 月28日以中台評字第990159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3 月13日經訴字第102060932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乙萱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乙萱企業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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