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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熊誦梅

原告
坤浚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玠明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焜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乙萱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8 日以「KJ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法蘭、機械用凡而、機械用氣缸閥、機械用調溫閥、機械用閘閥、機械用壓力調節閥、機械用水位調節閥、避震器、減震器、氣墊避震器、馬達避震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71809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9月28日以中台評字第990159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3 月13日經訴字第102060932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乙萱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乙萱企業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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