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
- 原告
- 坤浚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玠明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焜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乙萱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8 日以「KJ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法蘭、機械用凡而、機械用氣缸閥、機械用調溫閥、機械用閘閥、機械用壓力調節閥、機械用水位調節閥、避震器、減震器、氣墊避震器、馬達避震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71809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9月28日以中台評字第990159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3 月13日經訴字第102060932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乙萱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乙萱企業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