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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汪漢卿陳容正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王美花、裘耶里

  • 原告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德商賽諾菲‧安萬特德國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94號原   告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智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德博 參 加 人 德商賽諾菲‧安萬特德國公司 代 表 人 裘耶里 聖胡格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商賽諾菲‧安萬特德國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2月29日以「Lasyn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人體用藥品、強心劑、利尿劑、痛風藥劑、關節炎藥、治咳嗽藥、抗心絞痛劑、解熱退燒劑、肌肉鬆弛劑、抗憂鬱藥劑、支氣管擴張製劑、治糖尿病藥劑、降膽固醇藥劑、治氣喘藥、避孕藥、藥用噴劑、鎮靜劑、神經安定劑、消炎鎮痛劑、發泡藥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47603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0 年10月1 日起至110 年9 月30日止。嗣訴外人德商賽諾菲‧安萬特德國公司(下稱賽諾菲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於被告審查期間,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經被告依修正後第106 條第1 項規定審查,認為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修正後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102 年1 月25日中台異字第G01010004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6 月5 日經訴字第10206102410 號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賽諾菲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賽諾菲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賽諾菲公司以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50頁反面)。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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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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