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劉忠義、王美花
- 原告捷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林勇憲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原 告 捷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忠義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林勇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勇憲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1年12月2 日以「光訊號發射接收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1219422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470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準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98條之1 及第105 條、第22條第3 項、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核準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98條之1 規定,於101 年8 月8 日以(101) 智專三(二)01153 字第101207981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0月31日經訴字第1010611329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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