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 原告
-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福地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林湧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湧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8 月19日以「紗窗防落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1595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856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林湧群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1 年7 月18日(101 )智專三(三)06006 字第101207058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1月21日經訴字第1010611404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贅載「命被告機關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見本院卷第7 頁)。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林湧群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林湧群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