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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8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汪漢卿蔡惠如陳容正

原   告
統領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陳楊花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穩勝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鴻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穩勝福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以「水閥之改良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 項),經被告編為第100213421 號進行形式審查,於100 年10月18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1746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1 年1 月31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上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於102 年3 月20日(102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2203355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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