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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4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李得灶蔡如琪林秀圓

原告
振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世宜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林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明惠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2 月16日以「具有視窗之袋膜及其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經被告編為第96105998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317690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規定,於102 年6 月27日以(102 )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2208432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0月23日以經訴字第1020610781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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