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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秀圓蔡如琪

  • 當事人
    伍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林勇憲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7號原   告 伍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鼎瑞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林勇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勇憲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10月30日以「將螺絲結合於印刷電路板之封裝方法」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140883號審查。嗣原告於98年6 月26日申請自該申請案分割出「一種具止擋環之螺絲結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並於96年9 月25日將之改請為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21779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75368 號專利證書。其後,參加人林勇憲以該分割出之新型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等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2 年3 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該更正本符合規定,准予更正,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2 年4 月22日(102 )智專三(二)04024 字第102204892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2 年3 月1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2 年10月31日以經訴字第102061079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林勇憲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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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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