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李得灶、林靜雯、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林錦惠、張家祝、陳滿雄
- 原告偉鎔縫機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啟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原 告 偉鎔縫機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錦惠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陳初梅律師 林芝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啟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啟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93年2 月26日以「柱筒型縫紉機的送料裝置」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3202783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1849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智慧局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以101 年1 月10日(101 )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1200247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撤銷原處分,發回智慧局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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