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
- 原告
- 群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卓恩民
- 訴訟代理人
- 江國慶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宜婷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米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麥瑞達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蕭輔寬專利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米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米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0年12月31日以「晶片封裝結構及其製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013319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6388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經申准將系爭專利讓與參加人。其後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霈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20條之1 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其後育霈公司於101 年5 月31日與原告合併,由原告為存續公司(惟原告遲至101 年10月15日始向被告陳報前揭公司合併之事實)。參加人嗣於101 年4 月6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認該更正本應准予更正,且舉發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本有違前揭規定,乃以101 年8 月17日(101 )智專三(二)04069 字第101208402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對育霈公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於102 年1 月10日以經訴字第1010611616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