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蔡境輝、王美花
- 原告孟銳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陳秉群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原 告 孟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境輝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陳 隆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陳秉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2 月26日以「具磁性之螺絲驅動裝置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0358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38474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參加人嗣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應有違反前揭規定之情事,並於101 年6 月15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77 字第101205844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11月13日經訴字第1010611409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告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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