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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汪漢卿蔡惠如陳容正
  • 法定代理人
    徐玉麟、王美花、陳鴻隆

  • 原告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原 告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玉麟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鴻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6 月6 日以「雷射加工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1008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5306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審定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項及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並於100 年2 月2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認該更正屬申請專利範圍之限縮,未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乃准予更正,經被告依該100 年2 月24日更正本審查,於101 年7 月12日以(101 )智專三㈢05128 字第101206948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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